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该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,并且遵守下列划定:
(一)提供物业服务切合国度和本市划定的尺度、规范;
(二)实时向业主、物业使用人奉告安全、合理使用物业确当苦衷项;
(三)定期听取业主的定见和建议,接受业主监督,改进和美满服务;
(四)对违法建设、违规出租房屋、私拉电线、占用消防通路等行为进行劝阻、造止,劝阻、造止无效的,实时汇报行政法律机关;
(五)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,实时设置警示标志,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汇报;
(六)对业主、物业使用人违反一时治理规约、治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、造止,并实时汇报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治理委员会;
(七)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;
(八)推广生涯垃圾分类治理责任人责任,领导、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涯垃圾分类;
(九)共同街路处事处、乡镇人民当局、行政法律机关和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治理有关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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